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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民一初字第0099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徐倩楠与淮南中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倩楠,淮南中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998-1号原告:徐倩楠,女,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磊,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中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西侧(金地-滟澜山),组织机构代码68976835-0。法定代表人:石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熙,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颖,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了原告徐倩楠与被告淮南中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 瑞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程龙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