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吴加国与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加国,张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545号原告吴加国,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婷,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加国诉被告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加国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晓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加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田应雪审 判 员 韩 帅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