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蔡氏造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蔡氏造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郭景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鸣镝、吴玉玑,分别系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江西蔡氏造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法定代表人:蔡茂友。原告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蔡氏造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郎鸣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STB1300D/9/15型石头纸涂布机一台,总价款248万元(含税),被告应预付30%合同款,在原告现场调试验收合格后付60%,在设备完成安装调试交付使用之日起365天内支付尾款10%。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至今拖欠10%尾款24.8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予理会。原告现已更名为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8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2年7月22日按银行罚息标准9%年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对其起诉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一份;2.《合同》一份;3.设备验收报告表一份;4.银行汇款单三份;5.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一份。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和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0日,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STB1300D/9/15型石头纸涂布机一台,总价款248万元(含税);被告应预付30%合同总金额,在原告现场调试验收合格后付60%合同总金额,在设备完成安装调试交付使用之日起365天内支付尾款10%;自合同签订、供货方收到30%预付款之日起120天内交货等。其后,被告于2010年11月22日向原告支付744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上述石头纸涂布机一台。被告于2011年4月27日、2011年5月6日向原告分别支付1458000元、3万元。2011年7月21日,被告出具设备验收报告表给原告,确认原告提供的石头纸涂布机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屡追设备余款248000元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又查: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于2011年10月28日更名为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248万元的STB1300D/9/15型石头纸涂布机一台,并签订《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上述石头纸涂布机一台,并由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未能依约支付全部货款给原告,仅支付货款2232000元给原告,尚欠货款248000元未付。被告没有依约支付货款给原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8000元及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方面,原告请求按银行罚息利率计算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和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蔡氏造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松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8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22日起以实欠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志专审 判 员 黄燕芳代理审判员 蒋伟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