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262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刘新琴诉白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琴,白俊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2625-1号原告刘新琴,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白俊勇,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琴诉被告白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琴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新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新琴负担。审 判 长 蔡金辉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