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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刑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马荣根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荣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1092号罪犯马荣根,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7日作出(2000)淮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荣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8月8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11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2008年1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1年6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进行了网上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马荣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荣根自上次减刑后,在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荣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荣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耀审 判 员  张智代理审判员  仰芮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