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卢法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小爱、董云霞、李朝霞申请执行卢氏县城关镇寨子村一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爱,董云霞,李朝霞,卢氏县城关镇寨子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爱,女,1968年4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董云霞,女,1992年8月29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朝霞,女,2004年5月10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城关镇寨子村一组。负责人兰志峰,组长。李小爱、董云霞、李朝霞申请执行卢氏县城关镇寨子村一组侵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卢民五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卢氏县城关镇寨子村一组并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卢民五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