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卢法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小爱、董云霞、李朝霞申请执行卢氏县城关镇寨子村一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爱,董云霞,李朝霞,卢氏县城关镇寨子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卢法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爱,女,1968年4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董云霞,女,1992年8月29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朝霞,女,2004年5月10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城关镇寨子村一组。负责人兰志峰,组长。李小爱、董云霞、李朝霞申请执行卢氏县城关镇寨子村一组侵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卢民五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卢氏县城关镇寨子村一组并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卢民五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