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某某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3791号原告某某。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某某。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娟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