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某某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3791号原告某某。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代理人某某。被告某某。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娟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