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龙法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谢勇平与许如乔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龙法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谢勇平,男,汉族,1985年1月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刘萍,广东特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徽玲,广东特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许如乔,女,汉族,1989年10月出生,住。申请执行人谢勇平与被执行人许如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汕龙法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一、原告许如乔与被告谢勇平离婚;二、婚生女儿谢凤妮由原告许如乔抚养,被告谢勇平在每月月底前给付女儿谢凤妮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许如乔至女儿谢凤妮年满18周岁止;三、被告谢勇平在每周六上午10时至下午4时可探望女儿谢凤妮,交接地点在原告许如乔住所附近的公共场所。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勇平就女儿的探视权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如乔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经做被执行人的工作,申请执行人谢勇平已探望女儿谢凤妮,许如乔同意以后安排好谢勇平探望视女儿,谢勇平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龙法执字第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