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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徐洪政、庄凤美与青岛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政,庄凤美,青岛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2910号申请执行人:徐洪政,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庄凤美,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志云,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崔永鹤,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黄执字第2910号申请执行人徐洪政、庄凤美与被执行人青岛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封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