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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浔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民初字第155号原告:车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奕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晓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