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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李昊亮与李伟利、黄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昊亮,李伟利,黄满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77号原告:李昊亮,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李伟利,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被告:黄满义,男,汉族,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李昊亮诉被告李伟利、黄满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8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昊亮,被告李伟利、黄满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昊亮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12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并向原告打了一张借条,由被告黄满义作为担保。该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原告本金70000元,下欠本金30000元及利息21000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利息21000元,合计51000元,且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李昊亮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李昊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李昊亮的身份;2、借条一份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100000元。被告李伟利辩称:钱不是李伟利用的,100000已经还给他80000,这个100000块钱是黄满义用的,还欠李昊亮20000块钱。被告李伟利针对其答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被告李伟利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李伟利的身份。被告黄满义辩称:黄满义本来欠他100000,已经还给李昊亮80000本金,利息付给李昊亮30000多,现在我只认可欠李昊亮21000。黄满义借李昊亮100000的时候,利息一天1000元。被告黄满义针对其答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被告黄满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黄满义的身份。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李昊亮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二)被告李伟利、黄满义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10月12日被告李伟利向原告李昊亮借款100000元,且被告李伟利、黄满义对上述借款给原告李昊亮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李昊亮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借款人:李伟利,证件号34128119840617003X,担保人:黄满义,证件号341281198001215834,2013年10月12日”。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担保方式,担保期限。该借款经催要,原告认可被告已返还其借款本金70000元,下欠30000元借款被告至今未予返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李伟利借原告李昊亮现金100000元,有被告李伟利给原告李昊亮出具的借据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被告李伟利应予返还。原告称该借款的月利率为3分,对此二被告未予以认可,而借据上对此也未明确约定,故原、被告对该借款利息的支付属于约定不明确,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作为担保人的被告黄满义对该借款进行了担保,被告黄满义在借据中未约定该借款担保方式,故该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被告黄满义对该借款的返还承担连带保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昊亮的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黄满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李昊亮负担443元,被告李伟利、黄满义负632元。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张士中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勇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