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会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会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甲,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会法执字第45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居无定所,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某某的财产线索,且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3)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湘宁审判员  甄上标审判员  杨秋惠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鹏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