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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42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4256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2月8日,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王某,男,1987年11月21日,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宗昌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