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民一初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二七民一初字第2421号原告申某甲。被告李某。原告申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书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某甲及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某甲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申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婚后双方性格及生活习惯均存在很大的差异,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时常辱骂、殴打原告,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严重恶化。且双方自2009年起就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达五年之久,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往来,双方更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生有一女,非常可爱。现在孩子正处在叛逆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使其××快乐的成长,原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申某乙。原被告因琐事发生摩擦和争吵,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予以佐证,被告也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儿,有较��的感情基础,婚后虽有争吵,但并未导致感情完全破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继续生活,故双方均应再给对方一次机会,珍惜夫妻间的感情,互相体谅,创造美好生活。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申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甲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述状及副本十分,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