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许敬霞与海拉尔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纪登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敬霞,海拉尔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纪登峰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711号原告许敬霞,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海拉尔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大街18号(天润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润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静,海拉尔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纪登峰,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施宪章,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靠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敬霞诉被告海拉尔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纪登峰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敬霞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敬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敬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许敬霞负担。审 判 长  王 瑜审 判 员  白春平人民陪审员  赵 娜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