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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杨文东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3591号罪犯杨文东,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武冈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东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杨文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并缴纳罚金人民币131.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监区出具的说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文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