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马福清与白土岗乡长流水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清,白土岗乡长流水砖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马福清,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白土岗乡长流水砖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马生明,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清与被告白土岗乡长流水砖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福清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福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