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浔执民字15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孟立敏与陈冲义、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立敏,陈冲义,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浔执民字1592号申请执行人:孟立敏。被执行人:陈冲义。被执行人: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xx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孟立敏与被执行人陈冲义、湖州新中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2014)湖浔执民字第1592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570123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119883.42元,尚余执行款人民币1450239.58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浔执民字第1592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江 焘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