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181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宗申汽车进气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力帆商贸有限公司,徐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宗申汽车进气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唐继保,广西南宁力帆商贸有限公司,徐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1812-3号原告重庆宗申汽车进气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炒油厂宗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655062-X。法定代表人左宗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远,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继保(个体工商户,字号:柳州永昂摩托车经营部),男,汉族,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被告广西南宁力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北湖路东二里南一街28号4-2-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4499-9。法定代表人徐磊,总经理。被告徐磊,男,住广西省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宗申汽车进气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继宝、广西南宁力帆商贸有限公司、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继宝、广西南宁力帆商贸有限公司、徐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宗申汽车进气系统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宗申汽车进气系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75元,由原告重庆宗申汽车进气系统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方荣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