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赖彩云与广州市秀丽汽车装饰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秀丽汽车装饰厂,赖彩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秀丽汽车装饰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投资人:刘昌炎。委托代理人:陆晓晖,该厂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彩云,身份证住址广州省阳山县。上诉人广州市秀丽汽车装饰厂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本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刘昌炎,他的住所地在荔湾区,所以本案应该由上诉人的主要负责人的住所地,及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白云大道南路714-720号,在原审法院的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