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1483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娘家)。委托代理人:朱琪。被告:苏某,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