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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36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再东、周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胡再东,周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3691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春,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胡再东,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周琴,女,汉族,住四川省新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再东、周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4元减半收取3452元,由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菊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淦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