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执字第29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从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超,昆山市顺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2946号申请执行人王从超。被执行人昆山市顺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83472-5,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利都路218号。申请执行人王从超与被执行人昆山市顺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4)第411号仲裁裁决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000元,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已立案受理并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送执行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王从超向本院提供申请书:关于王从超申请执行昆山市顺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工伤一案,昆劳人仲案字(2014)第411号仲裁裁决书,现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执行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王从超向本院提供申请书:关于王从超申请执行昆山市顺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工伤一案,昆劳人仲案字(2014)第411号仲裁裁决书,现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这是处分其民事权利,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昆劳人仲案字(2014)第41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执行长 梅建钢执行员 潘红刚执行员 卞 渊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宗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