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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襄阳市中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长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中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中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中合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霞,襄阳中合物流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长德,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襄阳市中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长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张长德支付申请执行人襄阳中合物流公司车辆租金105327元并偿还申请执行人襄阳中合物流公司垫付的保险费用72778.49元。但被执行人张长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长德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柯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