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雪强与程波 张廷 毛琳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强,程波,张廷,毛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193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强,居民。被执行人程波,居民。被执行人张廷,居民。被执行人毛琳,居民。本院依据(2013)平民初字第208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廷在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的存款3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