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群芳与广西南宁和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芳,广西南宁和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464号申请执行人刘群芳。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和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11-10号艺丰大厦B座703号房。刘群芳与广西南宁和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执行款612.13元,执行费50元,执行款按规定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标的及保险金的执行内容并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244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明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