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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江苏瑞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邹德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瑞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邹德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江苏瑞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人民南路(邓红相连建楼106号)。法定代表人杨井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德勇,男,48岁。原告江苏瑞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德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瑞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德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瑞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从事汽车销售业务,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车牌号为苏J×××××朗风轿车一辆,该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但该车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被告。2006年2月11日,被告驾驶苏J×××××轿车,由南京至合肥,途经合宁高速公路下行道98KM+300M时,由于疲劳驾驶,车辆撞上路中央护栏后又撞上路边护栏,造成车上人员张道付当场死亡,李英、邹德勇受伤。受害人对原、被告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邹德勇赔偿经济损失276825.2元,江苏滨海瑞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因邹德勇未履行赔偿义务,江苏滨海瑞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只好代为支付赔偿款160000元。原告认为,应由被告承担赔偿义务,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垫付款160000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邹德勇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汽车销售业务,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车牌号为苏J×××××的朗风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原告,实际由被告使用。2006年2月11日,被告驾驶苏J×××××轿车,由南京至合肥,途经合宁高速公路下行道98KM+300M时,由于疲劳驾驶,车辆撞上路中央护栏后又撞上路边护栏,造成车上人员张道付当场死亡,李英、邹德勇受伤。该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处理,该大队作出2006(01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邹德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道付、李英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死者张道付的亲属解群、张其丽、张其娟、台秀英向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对邹德勇、江苏瑞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该法院作出(2006)全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判决邹德勇赔偿276825.2元,江苏滨海瑞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因赔偿义务人邹德勇没有履行赔偿义务,该案的原告申请执行,由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的协调下,案外人肖永军代表江苏瑞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解群、张其丽、张其娟、台秀英支付了赔偿款160000元,邹德勇未履行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2006)全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执行和解协议书、收款收条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邹德勇没有自行履行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06)全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人与死者张道付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160000元的赔偿款。原告根据上述事实,向被告邹德勇行使追偿权,被告邹德勇是该债务的主债务,是该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应向原告返还赔偿款160000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邹德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德勇返还原告江苏瑞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16000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邹德勇承担。上述费用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营业部;户名: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帐号:50×××7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判员 杨 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俊宇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