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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4013号原告王某,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被告刘某,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询问,被告亦表示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桂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