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决13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德金与徐光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金,徐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决1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金。被执行人徐光顺。本院在执行王德金与徐光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4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长 赵新刚执行长 孙建梁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