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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决13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德金与徐光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金,徐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决1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金。被执行人徐光顺。本院在执行王德金与徐光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4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长  赵新刚执行长  孙建梁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