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立光与陈丽丽离婚纠纷一审平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光,陈丽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39号原告陈立光,男,汉族,住化州市。被告陈丽丽,女,汉族,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光诉被告陈丽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依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立光缴交。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金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