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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陈丽丽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蒙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陈丽丽,居民。被告王鑫,蒙阴县××人联合会职工。原告陈丽丽与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鑫经公告送达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是同事关系,2013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元,约定2014年3月3日偿还。2014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约定2014年3月15日偿还,共计借款4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两份,但被告均未按约定偿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2月3日借原告陈丽丽27000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3月3日,2014年1月30日借原告陈丽丽13000元,还款期限为2014年3月15日,共计借款40000元,均未约定利息,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与被告王鑫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借原告现金40000元至今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鑫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丽丽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尊文审 判 员  宋树芹人民陪审员  杨 秀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包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