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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强与陈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陈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永安市燕南石头垅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8********。被执行人陈木林,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南黄历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11978********。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陈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056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木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第三条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慧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