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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禹某某,男,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亚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