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巍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国东与余保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东,余保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巍商初字第667号原告:胡国东,农民。被告:余保青,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胡国东与被告余保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伟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