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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马云霞与冯荣松,冯金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霞,冯荣松,冯金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马云霞,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冯荣松,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冯金勇,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马云霞与被告冯荣松、冯金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霞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云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云霞承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亚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