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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宗贵与周生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周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罗x,男,某年某月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平阴金研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周某,男,某年某月出生,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周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以被告周某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被告周某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国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