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冯团与丁永国、郑利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团,丁永国,郑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涧法执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冯团,男。被执行人丁永国,男。被执行人郑利芳,女。冯团与丁永国、郑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公证处(2014)洛涧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丁永国、郑利芳将其所有的位于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瀛洲路春泽园小区3幢3-201号房产一套抵欠冯团的借款77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丁永国、郑利芳所有的位于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瀛洲路春泽园小区3幢3-201号房产归申请执行人冯团所有。二、申请执行人冯团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房地产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