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219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向荣与朱鸣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向荣,朱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193-4号申请执行人黄向荣。被执行人朱鸣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向荣与被执行人朱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朱鸣强在银行有存款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朱鸣强在乐清市乐成街道城西路212号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14××35,宗地号:001-044-0016-0002),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申请人表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处理;经车辆查询被执行人朱鸣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院将该车辆依法予以查封,但该车现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人也同意本案暂予程序终结,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乐执民字第2193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