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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杜颖、杜万才、邹松清婚约财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强,杜颖,杜万才,邹松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强,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杜颖,女,1992年9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杜万才,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邹松清,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郭志强与杜颖、杜万才、邹松清婚约财物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双茂民初字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颖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郭志强彩礼款20000.00元,被告杜万才、邹松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被告杜颖、杜万才、邹松清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杜颖、杜万才、邹松清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执字第3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