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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龙执字第130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劲歌佰份佰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龙执字第13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被执行人深圳市劲歌佰份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黄志荣。上述当事人之间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527、530、540、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劲歌佰份佰娱乐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4250元及利息为限;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劲歌佰份佰娱乐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琼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