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巨波与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巨波,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143号申请执行人张巨波。委托代理人梁艳红,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2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己向被执行人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本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立即履行其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巨波支付各项补偿金154575.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执行费221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六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761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