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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民终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全百乾与郭元洲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元洲,全百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民终字第01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元洲,男,1950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陕西省彬县义门镇人。身份证号码:略。委托代理人郭永国,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彬县义门镇人,系郭元洲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全百乾,男,1947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彬县义门镇人。身份证号码:略。委托代理人白立新,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全亚玲,女,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系全百乾之女。上诉人郭元洲、全百乾因担保追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彬县人民法院(2013)彬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元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永国,上诉人全百乾及其委托代理人白立新、全亚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彬县人民法院(2013)彬民初字第00796号判决;二、发回彬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上诉人郭元洲、全百乾各预交的1109元,依法退还上诉人郭元洲、全百乾。审判长  吕娟芳审判员  张作儒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汤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