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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兴利与姚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吴兴利,女,汉族。被告:姚浩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利与被告姚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兴利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浩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兴利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兴利撤回对被告姚浩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吴兴利负担。审判员 : 杨 朝 幸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