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兴利与姚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吴兴利,女,汉族。被告:姚浩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利与被告姚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兴利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浩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兴利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兴利撤回对被告姚浩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吴兴利负担。审判员 : 杨 朝 幸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