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红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霞,沈文浩,李沙,李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霞。被执行人沈文浩。被执行人李沙。被执行人李文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沈文浩、李沙偿还申请执行人张红霞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李文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沈文浩、李沙、李文平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文浩、李沙、李文平的银行存款共计1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