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587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同恩与吴文水、林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同恩,吴文水,林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5871-1号原告林同恩,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吴文水,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林小英,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同恩与被告吴文水、林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吴文水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无法安排开庭审理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代理审判员 林 贵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少融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