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顾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邱君晖、李坚,均系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园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君晖、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顾某与徐某于200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30日生一子徐顾源。由于婚前双方接触较少,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一直矛盾不断。目前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婚生子徐顾源一直由顾某父母共同照顾,顾某经济来源比较稳定,有时间照顾小孩,故徐顾源由顾某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现要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徐顾源由顾某抚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徐某承担。被告徐某辩称:徐某认为夫妻感情还行,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顾某与徐某于200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30日生一子徐顾源。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7月,顾某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上述事实,由结婚证、户籍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以家庭为重,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顾某与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已由顾某预交),由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敏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