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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杨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坤,于万宝,焦绪荣,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刚,行长。被执行人杨坤。被执行人于万宝。被执行人焦绪荣。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杨坤、于万宝、焦绪荣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