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睡皇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日格现代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睡皇寝室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格现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1869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睡皇寝室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兆铭。委托代理人卢家健,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日格现代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文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受理费等计人民币11114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坤赞审 判 员 唐海彪代理审判员 孙吉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方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