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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43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聂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355号原告聂某。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颖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