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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执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关于王海军与孙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军,孙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271-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军。被执行人孙友军。关于王海军与孙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围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孙友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孙友军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腰站支行的工资款9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帐号:902001040002914)。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孙友军在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腰站支行的工资每月15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岩峰 关注公众号“”